现在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9日作出(2013)通中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黄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10月31日交付江苏省无锡监狱执行。
该犯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7日作出(2015)苏刑执字第00677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一年九个月,刑期自2015年12月17日起至2037年9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本院于2018年3月28日作出(2018)苏02刑更678号刑事裁定书,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37年2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于2020年8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于2020年9月3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20年9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于2020年9月8日至2020年9月12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无锡监狱认为,罪犯黄雷在减刑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建议对罪犯黄雷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雷在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
罪犯黄雷,在2020年1月至2020年6月考核积分累计664.6分,为此,2018年5月、2018年10月、2019年4月、2019年10月、2020年3月各获监狱表扬一个,累计获得表扬五个。
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启东市人民法院作出(2017)苏0681执1130号执行裁定,载明黄雷已交一万元,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终结原审刑事判决中财产刑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2017)苏0681执1130号执行裁定、罪犯财产性判项履行及狱内消费等情况核查表、财产刑缴纳单据等证据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