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况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604民初1557号
所属地区:淮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18公开日期:2020-09-29
当事人: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况磊
案由:追偿权纠纷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民初1557号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住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42568392T。

法定代表人:李伟,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镜宇,男,198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况磊,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勇娥,女,19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系被告母亲。

原告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况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日立案。

2020年9月17日,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深圳市阿拉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淮宁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陶 征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