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隋会与张凤艳、金长生、金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黑0781执295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铁力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9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隋会;张凤艳;金长生;金贺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黑龙江省铁力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781执295号 申请执行人:隋会,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庆安县。

被执行人:张凤艳,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金长生,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金贺,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

本院在执行隋会与被执行人张凤艳、金长生、金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