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凤艳,女,1969年3月11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金长生,男,1971年2月26日出生,住铁力市。
被执行人:金贺,男,1992年12月15日出生,住铁力市。
本院在执行隋会与被执行人张凤艳、金长生、金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认可人民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