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戴某1与黎某1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华亭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甘0824民初1373号
所属地区:华亭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7公开日期:2020-11-02
当事人:戴某1;黎某1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甘肃省华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甘0824民初1373号原告:戴某1,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2,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

系戴某1之父。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址同上。

系戴某1之母。

被告:黎某1,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

第三人:黎某2,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

原告戴某1与被告黎某1、黎某2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0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戴某1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某2、刘某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黎某1、第三人黎某2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戴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与第三人连带返还彩礼68000元、贵重金饰品价值15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6年10月,原告为与被告缔结婚约,在媒人曹建国见证下,给第三人给付彩礼68000元,给被告金饰品价值15000元,于2017年1月13日与被告在原华亭县民政局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

婚后感情不和,双方于2017年8月3日协议离婚,共同生活不足一年。

离婚时,对彩礼返还事宜协商不成,被告及第三人拒绝返还,致原告离婚后生活困难。

被告黎某1、第三人黎某2未到庭参加诉讼,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1、2017年1月婚后不久发现原告与他人关系暧昧,2017年4月被告怀孕,2017年7月,被告与亲属几人当场抓住原告与陌生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婚姻破裂系原告出轨所致,原告对婚姻不忠还导致被告精神崩溃住院两次,协议离婚时双方约定不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才放弃分割共同财产签署了离婚协议;2、原告作为给付彩礼一方因过错导致离婚,应减少返还比例,还导致被告流产,更再不应返还;3、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她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导致离婚,应当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5万元;4、原告诉称的金首饰价值15000元属实,其中金手镯价值9000元已丢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戴某1与被告黎某1于2017年1月13日登记结婚。

婚前为缔结婚约,戴某1家人向第三人黎某2实际给付彩礼6.8万元,并向黎某1购买金手镯、金项链、金戒指、金耳环等四金价值共1.5万元。

2017年4月,黎某1怀孕。

同年7月,黎某1及多名亲属在华亭市华砚宾馆内发现戴某1与一陌生女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发生争执、撕扯、殴打后,戴某1报警。

7月24日至25日,黎某1因先兆流产在华亭市人民医院住院一天。

2017年8月3日,戴某1与黎某1协议离婚,协议中还约定“夫妻共同财产戴某1住房公积金3万元,黎某1放弃分割;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

签订离婚协议前,黎某1、第三人黎某2曾要求由戴某1向黎某1赔偿5万元,双方未达成协议。

2017年9月11日至9月20日,黎某1在医院中止妊娠人工流产。

本院认为,原告戴某1与被告黎某1自愿协议离婚,离婚协议未就彩礼事宜作出处理,现原告要求返还彩礼,为推动移风易俗,抵制高价彩礼,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可以认定给付彩礼已导致的生活困难,故对原告返还彩礼的诉请予以支持;对于被告及第三人提出双方约定无需返还彩礼才签订离婚协议的答辩意见,审理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被告及第三人能够提出5万元的赔偿要求,并作为离婚非过错方能够放弃分割共同财产,能够推定被告及第三人提出过拒绝返还彩礼的意见或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单方认为彩礼再不必返还,但其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是否予以认可并接受,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彩礼数额在2-10万元的,共同生活在5年以内的按比例返还,共同生活满一年的按照80%的比例返还,共同生活时间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双方因原告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综合原告婚内出轨、被告怀孕后因离婚中止妊娠已严重侵害其权益及被告一方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