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袁鸿志与孔莉、柏步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002执707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10-29
当事人:袁鸿志;孔莉;柏步明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1002执707号申请执行人:袁鸿志,男,1946年4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扬州市广陵区。

现住扬州市。

被执行人:孔莉,男,1977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执行人:柏步明,男,197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袁鸿志与被执行人孔莉、柏步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9)苏1002民初37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其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无规避法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