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叶更贤销售伪劣产品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83执3765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昆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8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叶更贤
案由:其他案由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83执3765号被执行人:叶更贤,男,1983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叶更贤犯销售伪劣产品罪一案,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83刑初13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生效判决,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强制执行:一、叶更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查扣的涉案卷烟,由昆山市烟草专卖局依法处理,扣押的作案工具黑色小米手机一部,予以没收,扣押的白色小米手机一部、单据四张,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案件执行经过如下: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立即如实申报当前所有财产以及收到通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被执行人均未申报财产。

2.2020年4月23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更贤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财付通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财产。

3.2020年4月24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余额不足。

4.本院向昆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更贤名下的不动产,经查:无不动产信息。

5.本院通过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更贤名下的公积金,经查:无公积金开户信息。

6.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项下自然资源部功能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更贤名下不动产情况,经查:无不动产信息。

7.2020年7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更贤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财产。

8.2020年8月5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更贤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财产。

9.2020年9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叶更贤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无其他财产。

10.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付通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余额不足。

11.本院通过执行指挥平台系统依法委托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叶更贤名下不动产情况,经委托查询反馈: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12.本案涉公安及烟草专卖局执行部分,已制作赃款赃物处理表分别移送昆山市公安局、昆山市烟草专卖局处理,执行标的额400000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剩余400000元尚未执行到位。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法将其进行限制高消费。

上述事实,有各协执机关反馈回执等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切实履行,但该义务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

本案中,本院依职权调查未能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