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彦,经理。
被执行人:陈有超,男,汉族,1966年8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1502民初21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7月14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申请执行陈有超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内容:1、被执行人陈有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代偿款18962.16元及违约金;2、被执行人陈有超支付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宾市分公司保费1578.17元3、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承担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于2020年7月14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工商、车辆和不动产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控。
于2020年7月15日启动传统调查和现场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对被执行人陈有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通过电话谈话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告知申请执行人享有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令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权利,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发布悬赏令,并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暂无其他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未实现债权20540.33元。
本案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