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创美金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区人民路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王红萍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新020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创美金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288.11元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红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创美金象商贸有限公司价值7288.11元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92.88元,由申请人王红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