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红萍、王红萍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新020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与克拉玛依市创美金象商贸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新0203财保48号
所属地区:克拉玛依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9-16公开日期:2020-10-19
当事人:王红萍;王红萍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新020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克拉玛依市创美金象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203财保48号 申请人:王红萍,女,196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

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创美金象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区人民路副31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红,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王红萍根据已经生效的(2020)新0203民初9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创美金象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价值7288.11元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红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克拉玛依市创美金象商贸有限公司价值7288.11元的财产依法予以保全。

案件申请费92.88元,由申请人王红萍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