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孔祥龙强奸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遂溪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823刑初358号
所属地区:遂溪县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8公开日期:2020-10-15
当事人:孔祥龙
案由:强奸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823刑初358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孔祥龙,男,2000年2月8日出生,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人,户籍所在地:遂溪县***************,公民身份号码440************013,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遂溪县***************。

因本案,于2020年5月*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遂溪县看守所。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20〕2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祥龙犯强奸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庭前本院已依法告知被告人孔祥龙有权委托律师或者申请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出庭为其辩护,被告人孔祥龙表示自行辩护,无需指派律师为其辩护。

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钟伟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孔祥龙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5月2日晚,被告人孔祥龙与其朋友前往广东省遂溪县**********的帝煌酒吧总统一号KTV房内喝酒唱歌。

期间,为活跃气氛,由同行的朋友邀约几名陪酒人员(女)到现场陪同饮酒。

其后,被害人韦文欢与其他多名女子以陪酒员身份到该KTV房间内,与孔祥龙等人唱歌、喝酒、跳舞。

5月3日0时许,被告人孔祥龙从该KTV房内卫生间小便后出来,看见陪酒女韦文欢进入到该卫生间上厕所。

孔祥龙酒后起色心对其产生了非分之想,便故意守在卫生间门口等待韦文欢。

约2分钟后,韦文欢在卫生间内上完厕所开门欲出来,被孔祥龙直接推回厕所。

被告人孔祥龙用身体阻拦韦文欢不让其离去并反锁厕所门,并不顾韦文欢拒绝与反抗,强行抱住韦文欢亲吻并试图对其实施性侵,在韦文欢的反抗下暂未得逞。

为达到目的,孔祥龙用双手抓住韦文欢的双手并用身体将韦文欢顶到卫生间的墙边,韦文欢反抗并往孔祥龙的左锁骨猛咬一口。

孔祥龙不予理会,换单手控制住韦文欢,另一只手将韦文欢的内衣和内裤脱下,并不顾韦文欢的哭喊、呼救及反抗,甚至出言威胁韦文欢就范,在洗手台处对韦文欢实施了强奸行为。

因KTV房内的音乐骤停,被告人孔祥龙害怕被人发现其强奸行为才中止了对韦文欢的强奸,然后装作若无其事的样子走出厕所并在KTV房内继续与朋友喝酒。

韦文欢走出KTV房后立即报警,随后公安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孔祥龙抓获。

被告人孔祥龙在对韦文欢实施强奸过程中未射精,但造成了韦文欢背部等身体多部位不同程度的受伤。

2020年5月21日,经遂溪县********鉴定,韦文欢身体多处挫伤,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同年6月8日,经湛江市********,对被告人孔祥龙左肩骨表面的擦拭物、被告人孔祥龙的阴茎擦拭物、被告人孔祥龙的内裤裆部表面提取物、被告人孔祥龙的血样、被害人韦文欢的血样进行了鉴定。

鉴定意见为:1.被告人孔祥龙的阴茎擦拭物、内裤裆部内表面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害人韦文欢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8.40*1022;2.被告人孔祥龙的左肩锁骨表面的擦拭物检出的STR分型与被告人孔祥龙的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率4.47*1023。

被告人孔祥龙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5月5日,被告人孔祥龙的母亲许丽华与被害人韦文欢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韦文欢损失4万元,取得其谅解并出具谅解书。

公诉机关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出示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孔祥龙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韦文欢的陈述;证人李柳的证言;遂溪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被害人韦文欢门诊病历等;湛江市********鉴定书、遂溪县********鉴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检测报告、检查笔录及辨认笔录;被害人韦文欢、被告人孔祥龙伤痕照片;协议书、谅解书;被告人孔祥龙的基本信息、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归案情况说明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孔祥龙无视国家法律,因酒后起色心对被害人产生了非分之想,并使用暴力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孔祥龙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悔罪的表现,给予被害人赔偿并获得被害人书面谅解,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

被告人孔祥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出示的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在律师的见证下签名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祥龙无视国家法律,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孔祥龙犯强奸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孔祥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其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书面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事实及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孔祥龙的罪责刑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孔祥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