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执行人吕利云,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209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共11027.73元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184.77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
(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被执行人吕利云名下粤S×××××号、粤S×××××号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法查封。
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