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利云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1971执24629号之一
所属地区:东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7公开日期:2020-10-22
当事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吕利云
案由:合同纠纷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2462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5033号平安金融中心12、13、38、39、40层。

法定代表人孙建平。

被执行人吕利云,男,197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汉寿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2091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理赔款、逾期保险费共11027.73元及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184.77元。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

(二)对上述查明的财产,被执行人吕利云名下粤S×××××号、粤S×××××号车辆已达报废标准,无法查封。

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