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沈家勇、张伟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282执4194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7公开日期:2020-10-22
当事人:沈家勇;张伟洲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282执4194号申请执行人:沈家勇,男,1973年10月31日出生,青岛市即墨区面819。

被执行人:张伟洲,男,1994年3月27日出生,青岛市即墨区2816。

申请执行人沈家勇与被执行人张伟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0282民初99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是:33312.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20向被执行人张伟洲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并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传统查控被执行人财产信息;2、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

本案已受偿1488.43元,尚未执行31824.07元,由于已穷尽现有所有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于2020年9月18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会商约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