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婷婷与扎兰屯市师苑幼儿园劳动仲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783执793号
所属地区: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11-23
当事人:刘婷婷;扎兰屯市师苑幼儿园
案由:其他案由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83执793号申请执行人刘婷婷,女,1986年8月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师苑幼儿园,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

法定代表人赵美静,园长。

申请执行人刘婷婷与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师苑幼儿园劳动仲裁纠纷一案。

扎劳人仲调(2019)第19号仲裁调解书,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扎兰屯市师苑幼儿园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补偿12000元;执行费8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受理此案,于2020年7月27日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7月27日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及与申请执行人了解,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薛多智审判员  张 杰审判员  郭 旭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