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颜福革、颜腮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赣1123执460号
所属地区:江西省玉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0公开日期:2020-11-24
当事人:颜福革;颜腮阳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赣1123执460号申请执行人颜福革,男,1967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西省玉山县。

被执行人颜腮阳,男,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家住江西省玉山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颜福革与被执行人颜腮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颜腮阳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颜腮阳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银行、工商总局、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单位的信息查询,查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财产。

申请人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本院也向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发函要求及时处理。

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第二次通过银行、工商总局、证券、车辆、互联网银行、公积金等相关单位的信息查询,没有查到足额财产。

本院划拨被执行人账户的金额为4137.65元,全部用于缴纳执行费用。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本案不能在执行期限内结案。

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