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6319成忠芬与江阴市陆桥鑫特开毛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281民初6319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江阴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9公开日期:2020-11-23
当事人:成忠芬;江阴市陆桥鑫特开毛厂
案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1民初6319号原告:成忠芬,女,汉族,1962年4月22日生,住贵州省赫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利清,江苏道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陆桥鑫特开毛厂,住所地江阴市华士镇陆桥荷花北路。

法定代表人:赵进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佳,江苏小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忠芬诉被告江阴市陆桥鑫特开毛厂(以下简称鑫特开毛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成忠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36426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是开毛厂操作工,被告是开毛厂,经营开毛生意,原告在被告厂里上班。

2020年3月15日早晨6点左右,原告工作中机器皮带被毛卡停了。

原告伸手去抓,机器突然转动起来,原告没来得及反应,四个手指即被压断,后随即送医院治疗。

原告伤情经伤残鉴定构成八级伤残。

现关于赔偿事宜双方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故诉讼来院,望法院支持原告之诉讼请求,以便维护法律之尊严,维护公民之合法权益。

鑫特开毛厂辩称:1.原告所受工伤事故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规定主张权利,不属于民事赔偿范围,应驳回起诉;2.原告主张赔偿的部分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并对其自行委托鉴定的意见书不予认可;3.原告对事故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鑫特开毛厂雇佣成忠芬从事操作工工作。

2020年3月15日,成忠芬在工作中手指被机器压断,后送医治疗。

另查明,成忠芬在事故发生时已届退休年龄,但未缴纳养老金,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无退休金。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含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合同关系的终止,应当以劳动者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

本案中成忠芬虽已达退休年龄但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且鑫特开毛厂也陈述赔偿应按照工伤标准计算。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如发生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争议的等应适用该法。

本案中,成忠芬与鑫特开毛厂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及赔偿金问题应当先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仲裁,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成忠芬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61元(成忠芬已预交),应予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曹海英二〇二〇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晓云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