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与唐小平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渝0115民初4051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9公开日期:2020-10-29
当事人: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唐小平;重庆市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渝0115民初4051号原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华路19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4955714020。

法定代表人:魏新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吴高磊,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朝阳,山东商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小平,男,197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第三人:重庆市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三峡路13号附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5UE06B8C。

法定代表人:张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省冶金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冶金公司)与被告唐小平、第三人重庆市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红缘经纪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山东冶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高磊、被告唐小平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红缘经纪公司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小平向原告山东冶金公司支付房款267000元;2、判令被告唐小平向原告山东冶金公司支付违约金57400元;3、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和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由被告唐小平负担。

诉讼过程中,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唐小平向原告山东冶金公司支付房款107000元。

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12日,原告山东冶金公司与被告唐小平、第三人红缘经纪公司三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将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XX号XX幢X-X的房屋出卖给被告唐小平,房屋总价款为287000元,被告唐小平分别应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定金100000元,2月11日之前支付187000元,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再将房产过户并交付给被告唐小平。

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唐小平仅支付20000元,未按合同约定付款。

2020年4月2日,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将房屋交付并过户给被告唐小平,提前完成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唐小平至今未能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双方房屋买卖合同第十条约定:“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该物业总成交价的20%的违约金……”。

原告山东冶金公司诉至人民法院,望支持诉求。

被告唐小平辩称,2020年4月2日,其转款260000元给原告山东冶金公司,是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委托的代理人填写的汇单,其只负责输入了密码。

原告山东冶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2020年7月2日微信告知被告唐小平转款被退回了,当时其本人在外地,回来后就转了160000元给原告山东冶金公司,但是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向法院申请保全,冻结了被告唐小平的银行卡,故剩下的100000元无法转出。

被告唐小平认可支付剩余房款100000元,但不承担违约金及诉讼费、律师费,且违约金约定过高,如果要支付违约金,也应将该违约金调整为总成交价的5%。

第三人红缘经纪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1月12日,原告山东冶金公司(甲方)、被告唐小平(乙方)及第三人红缘经纪公司(丙方)三方签订《重庆市红缘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0000144),约定: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将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XX号XX幢X-X的房屋(建筑面积72.46平方米)出售给被告唐小平,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渝2019长寿区不动产权第00020XXXX,房款总成交金额287000元,现金付款,支付方式:乙方于2020年1月12日支付给甲方定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元),于2020年2月11日之前支付壹拾捌万柒仟元整(187000元),并同时过户,过户当日交房给乙方。

另双方约定:乙方或甲方任何一方未能按照本合同之约定履行合同,则视为违约。

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该物业总成交价的20%的违约金;或者按法律规定适用定金罚则(如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没收定金且有权将该物业再转让于任何人;如甲方违约,甲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由守约方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原告山东冶金公司的代理人陈河静、被告唐小平在合同上签字捺印,第三人红缘经纪公司在合同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2020年1月12日,被告唐小平通过其民生银行账户向原告山东冶金公司付款20000元。

2020年4月2日,被告唐小平通过其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22XXXXXXXXXXXX0101的账户向原告山东冶金公司转账260000元,但该笔转账未成功,被退回被告唐小平账户。

同日,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将重庆市长寿区XX路XXX号XX幢X-X房产产权变更登记至被告唐小平名下。

截止2020年7月20日,被告唐小平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22XXXXXXXXXXXX0101的账户内余额为1153.37元。

款项从该卡进出需被告唐小平本人操作。

2020年8月18日,被告唐小平通过其民生银行账户向原告山东冶金公司付款160000元。

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因提起本案诉讼,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并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产生保全费2270元及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500元。

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上述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对于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唐小平辩称系因原告山东冶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河静将转款的该公司地址填写错误,导致房款被退回,且房款被退回被告唐小平并不知情,2020年7月初,陈河静才联系被告唐小平说房款被退回。

原告山东冶金公司对其辩称理由不予认可。

对于是否因原告山东冶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河静将转款的该公司地址填写错误,导致房款被退回的事实,被告唐小平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且被告唐小平当庭向其妻子夏群梅电话核实,其妻子称未注意到转款260000元时陈河静是否在银行现场,汇款单是中介人员填写的,故本院认定汇款单填写错误并非陈河静所为。

对于被告唐小平辩称其不知道汇款被退回的事实,截止2020年7月20日,被告唐小平用于汇款的在中国工商银行开立的账号为6222XXXXXXXXXXXX0101的账户内余额仅为1153.37元,证明上述260000元被退回后,卡内款项被使用,而该卡内款项的使用需被告唐小平本人操作,说明被告唐小平是知晓260000元被退回,并使用了该笔款项,对被告唐小平的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信,确认被告唐小平明知其向原告山东冶金公司转款的260000元被退回其账户的事实。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冶金公司、被告唐小平及第三人红缘经纪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该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及履行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被告唐小平明知其于2020年4月2日对原告山东冶金公司转款的260000元被退回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