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飞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彭广春、史研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911执保1735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泰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10-10
当事人: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飞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彭广春、史研
案由:追偿权纠纷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鲁0911执保1735号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飞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区泰山珠宝文化城西楼303办公室。

被保全人:彭广春,男,汉族,1982年2月4日出生,住日照市××区番阳街道××村。

被保全人:史研,女,汉族,1984年8月26日出生,住日照市××区番阳街道××村。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泰安市飞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彭广春、史研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保全人银行5.1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