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杨春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互联网法院案号:(2020)粤0192民初1960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4公开日期:2020-12-04
当事人: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杨春发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州互联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192民初19609号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海滨路**南沙金融大厦**1101之一J30。

法定代表人:林茂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春发,男,199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中邮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春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平在线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春发经合法传唤没有上线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一、贷款产品情况:案涉贷款产品为原告经营的“邮你贷”。

借款人通过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完成活体检测、实时拍摄人脸照片等方式进行实名认证和身份核验并绑定银行收款账户,通过银联四要素鉴权服务审核借款人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与其提供的绑定银行账户信息是否匹配。

贷款审核通过并经借款人在线确认后,同步生成包含各项贷款要素及借款人电子签名的贷款确认书。

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天威诚信数字认证中心数字签名验证意见书》证明电子签名的有效性及贷款确认书签署后未被改动。

二、借款合同的约定情况:借款人:杨春发,申请贷款日:2018年10月26日,合同签订日:2018年10月26日,贷款金额:7000元,贷款利率:日利率0.066%,还款期数(月):24,每月还款额:369.26元。

违约责任:借款人未能按期足额偿还任何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时,应就欠付款项支付违约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

借款人若未能在贷款期限届满日偿还本协议项下所有贷款本金、利息、手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的,则自贷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原告有权对借款人未偿还的款项按前述违约金收取规定继续计收违约金。

借款人发生协议项下的违约或预期违约情形时,原告有权宣布本协议项下的全部或部分已发放贷款立即到期,并收回已发放的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借款人负担。

三、原告发放贷款情况:2018年10月31日,向被告名下的银行账户转账7000元。

四、被告还款及欠款情况:被告从2019年2月1日逾期还款,其后还款金额不足以清偿逾期当期欠款。

截至2020年3月4日,尚欠贷款本金6534.11元及相应的利息、违约金。

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贷款尚欠本金6534.11元,并支付利息、违约金(其中利息以未还贷款本金为基数,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利率0.066%标准计算。

从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违约金每期分别计算,以到期未还本金、利息之和为基数;合同于2020年3月4日提前到期后的违约金,以6534.11元为基数,均按月利率5%的标准计算。

上述同一期间的利息、违约金之和以不超过贷款本金余额按年利率24%标准计算的金额为限,被告逾期还款之日起实际清偿的利息、违约金计算在年利率24%内)。

2.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800.00元及本案诉讼费。

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1.原告为了实现案涉债权,委托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与被告进行调解、诉讼,并实际支付了律师费800元。

2.被告未答辩亦未对原告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其自行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

裁判理由与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签订和履行均在互联网上完成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通过人脸识别、四要素鉴权等对被告身份进行核验,原告提供的贷款确认书上有被告的电子签章且该签名已经过北京天威诚信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认证,上述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故原告与被告签署的贷款协议和贷款确认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

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未依约还款,已构成违约,根据贷款协议的约定,原告在被告违约时有权宣布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全部立即到期,故原告主张案涉贷款于2020年3月4日提前到期,被告偿还尚欠的全部贷款本金及支付相应的利息、违约金,有合同依据;同时原告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自逾期还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并且认定被告逾期还款日应为被告违约当期的应还款日次日。

原告为实现债权,委托律师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实际支出了律师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律师费,亦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