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尚云刚开设赌场罪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作出的(2020)浙0782刑初657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就上述判决涉财产部分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
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0年9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
综上,本案现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