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文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104刑初287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济南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14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李文启
案由:交通肇事

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104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文启,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系济南市槐荫区中通速递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山东省枣庄市,现住济南市。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公为东,山东国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济槐荫检一部刑诉〔2020〕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启犯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16日4时46分许,被告人李文启持准驾车型为B2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皖KJ71**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沿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由北向南行驶至经六路路口右转弯时,与由北向南步行横过道路的国立英(女,1960年11月5日出生)相撞,造成被害人国立英当场死亡。

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国立英符合因交通工具作用致创伤性休克而死亡。

经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皖KJ71**号东风牌重型厢式货车由北向西右转进入事发路口时,路口由北向南直行机动车道信号灯为绿灯状态;行人国立英由北向南进入事发路口时,路口由北向南人行横道信号灯为绿灯状态。

经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槐荫区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文启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行经人行横道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国立英不承担事故责任。

2020年1月16日,被告人李文启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被害人近亲属对李文启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后,李文启离开现场随即又返回现场,对现场的公安人员供认了驾车发生事故的事实,2019年4月26日,李文启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到案,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公诉机关认为李文启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且具有自首、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李文启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文启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文启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鉴于李文启系自首,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签字具结认罪认罚,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的上述相应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文启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处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振菊 二0二0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腾 附: 本案相关法律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