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某,行长。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196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公民身份号码:。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4115.28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申请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自有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李某某的银行存款564115.28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