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6执恢1239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7公开日期:2020-12-08
当事人: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
案由:劳动争议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执恢123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住所地宝安区新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吴国强。

被执行人: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大道。

法定代表人:陈申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宝安区人力资源局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深宝劳人仲(西乡)案[2019]810-84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案号为(2020)粤0306执恢1239号。

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304003.39元及利息。

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时依职权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公安部车辆管理部门、银行等金融机构、工商登记部门、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等单位进行财产查证,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碧海湾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西乡镇西乡商业中心区铜鼓堡宗地的土地使用权,此外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目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