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与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0506执3658号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6公开日期:2020-12-02
当事人: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506执365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莱州市夏邱镇营里村。

法定代表人董宝军。

被执行人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劳动路**。

法定代表人李萍。

申请执行人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5民终1104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苏州兴达石材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