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宋丰年、王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22民初5248号之一
所属地区:河南省中牟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8公开日期:2020-12-01
当事人: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丰年;王滨;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刘建旺;刘明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22民初5248号之一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大街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420642。

法定代表人:王天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平利,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河南恒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丰年,男,1948年1月2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新生,男,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由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街道办事处宋砦村村民委员会推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洋,河南千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滨,男,1974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安新,河南德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嘉润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乐路北段****,注册号410100000022155。

法定代表人:刘建旺,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刘建旺,男,1959年6月2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

被告:刘明明,男,1986年7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孟津县。

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