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张慧,男,1991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灵璧县。
原告朱坤与被告张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朱坤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坤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朱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81元,免交。
审判员 任艾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娜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