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连志强、赵万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豫0181民初5374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巩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10-30
当事人:连志强;赵万平;刘绪红;张会钢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81民初5374号申请人:连志强,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赵万平,男,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刘绪红,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张会钢,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

连志强与赵万平、刘绪红、张会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连志强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赵万平、刘绪红、张会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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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经审查认为,连志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万平、刘绪红、张会钢在金融机构的存款20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