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康、李仕良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安丘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0784执保1488号
所属地区:安丘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4公开日期:2020-10-31
当事人:刘康;李仕良
案由:申请保全案件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84执保1488号 申请人:刘康,男,199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潍坊市奎文区。

被申请人:李仕良,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4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及执前和解的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李仕良的银行存款15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法律处分。

二、限被申请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