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李仕良,男,199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所地安丘市。
上述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0784民初47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及执前和解的申请。
经查,被申请人有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四条、第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申请人李仕良的银行存款1512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详见协助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
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之财产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法律处分。
二、限被申请人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本院将依法拍卖或者变卖上述财产。
三、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