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蒙阴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鲁1328行审45号
所属地区:蒙阴县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非诉审查
裁判日期:2020-09-24公开日期:2020-11-02
当事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
案由:行政处罚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鲁1328行审45号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临沂市北城新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吴恩坤,局长。

被执行人蒙阴县国英砖瓦厂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联城镇红旗庄 法定代表人陈好来。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蒙环罚[2019]31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作出蒙环罚[2019]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擅自以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 责令被执行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该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2月26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现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申请强制执行《临沂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蒙环罚[2019]31号)行政处罚:1、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2、加处罚款壹拾万元整。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沂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蒙环罚[2019]31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行政程序合法。

被执行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