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丹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凯锐,该公司职工。
被告:黄庆江,男,1991年8月3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东县。
原告神州闪贷(平潭)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下称神州闪贷(平潭)公司]与被告黄庆江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神州闪贷(平潭)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凯锐、被告黄庆江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黄庆江返还尚欠神州闪贷(平潭)公司的全部租金91025.25元;2.判令黄庆江以91025.25元为基数,按月百分之二向神州闪贷(平潭)公司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租金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3.本案诉讼费由黄庆江承担。
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7日,当事人双方签订买卖及融资租赁合同一份,其中买卖部分约定黄庆江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的小轿车以118300元价格出卖给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并约定自合同签署之日,车辆所有权即转移至神州闪贷(平潭)公司;融资租赁部分约定神州闪贷(平潭)公司购买该车辆后,将该车辆以融资租赁方式出租给黄庆江使用,租期36个月,每月租金3641.01元,付款日为合同签订次月起每月17日。
合同签订后,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就将相关款项支付给了黄庆江,黄庆江应于2018年10月17日起每月按时支付租金。
为方便黄庆江管理和使用车辆,当事人双方在签署合同时暂未将车辆过户至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名下。
然黄庆江在到期付款日后未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仅于2018年11月24日至2019年9月24日期间偿还租金40087.51元,之后再无还款。
后经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工作人员催讨,黄庆江均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剩余租金。
黄庆江辩称,根据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本案存在砍头息,合同虽约定金额为118300元,但其实际仅收到89932元。
签订合同后其确实已还款40087.51元,案涉车辆已于2019年11月就被神州闪贷(平潭)公司控制,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应返还车辆。
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融资租赁合同》、《机动车辆抵押合同》、催缴短信、网上电子回单等证据,黄庆江对上述证据均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黄庆江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0月17日,以神州闪贷(平潭)公司作为甲方、以黄庆江作为乙方、以神州闪贷(福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作为丙方及以神州闪贷(平潭)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作为丁方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一份。
其中在甲方应支付的费用中约定:乙方同意将其所有的车牌号为桂L×××××的索纳塔九小轿车卖给甲方,车辆转让款为118300元。
乙方应支付的费用中约定:甲方从乙方购买该车辆后,将该车辆出租给乙方使用。
租期36个月,每月租金3641.01元。
神州闪贷(平潭)公司自认付款日为合同签订后次月即2018年10月起每月17日。
除上述租金外,乙方还应支付手续费、担保费11934元,管理服务费11934元、服务费4500元。
特别说明中约定:四方确认本合同背面通用条款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同意按此执行。
通用条款中第11.1条第1项约定: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金额或其他应付款项的,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第11.2第2项约定:乙方发生第11.1条第1项违约行为的,应就逾期未付款项按日千分之一的标准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2018年10月23日,在扣除黄庆江应支付的相关费用后,神州闪贷(平潭)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黄庆江支付款项89932元。
后黄庆江仅向神州闪贷(平潭)公司支付租金40087.51元(含11个月租金40051.11元及滞纳金36.4元)。
截止起诉之日(2020年7月20日),黄庆江尚欠神州闪贷(平潭)公司租金为2019年10月17日至2021年11月17日止共25个月的租金合计91025.25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讼争《融资租赁合同》能够明确体现神州闪贷(平潭)公司作为出租人向出卖人黄庆江购买租赁物即讼争车辆,再将车辆提供给作为承租人的黄庆江使用,由黄庆江向神州闪贷(平潭)公司支付租金。
讼争《融资租赁合同》中黄庆江既作为出卖人又作为承租人的行为,并不妨碍当事人双方构成融资租赁合同关系。
故黄庆江抗辩本案不属于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且案涉《融资租赁合同》无效,理据并不充分,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故神州闪贷(平潭)公司有权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
黄庆江抗辩称车辆被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半路抢走且已报警但未提供任何证据,且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在庭审中已明确表示其控制车辆目的在于督促黄庆江及时偿还租金,本案诉讼中神州闪贷(平潭)公司并未主张确认讼争车辆的所有权,讼争车辆目前仍登记在黄庆江名下,若黄庆江偿还全部租金,并不妨碍其向神州闪贷(平潭)公司主张返还讼争车辆,故对黄庆江的上述抗辩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讼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讼争车辆转让款为118300元,但黄庆江需向神州闪贷(平潭)公司支付手续费、担保费11934元,管理服务费11934元、服务费4500元,神州闪贷(平潭)公司主张在扣除上述相关费用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