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罪犯张光勇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7刑更535号
所属地区:四川省达州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裁判日期:2020-09-21公开日期:2020-10-29
当事人:张光勇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川17刑更535号罪犯张光勇,男,198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

现在四川省达州监狱四监区服刑。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日以(2018)川1903刑初9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光勇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二千七百元;扣押在案的甲基苯丙胺0.15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刑期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1年12月4日止。

该犯于2019年1月16日送入四川省达州监狱服刑。

该犯应于2021年12月4日刑满。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四川省达州监狱减刑建议书确认,罪犯张光勇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完成劳动任务较好,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个。

确有悔改表现。

四川省达州市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意见:建议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光勇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

在从事鞋帮生产劳动中,严格遵守各种规章制度,听从指挥,服从安排,完成劳动任务较好。

考核期内共获得表扬2个,罚金5000元已缴纳,违法所得2700元已追缴。

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达州监狱罪犯计分考核日记载表、罪犯计分考核积分转换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