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800719764087X。
法定代表人:李国庆,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波,系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苗虎林,男,1972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住陕西省榆阳区,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美华,女,1973年6月27日出生,籍贯、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耘,男,197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被执行人:乔国辉,男,197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阳区;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苗虎林、王美华、张耘、乔国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802民初33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0年7月16日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7月16日受理立案后,于当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一、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356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9月21日至款项偿还完毕之日止以逾期月利率15.6‰计算);二、负担案件受理费8060元、执行费9210元。
但被执行人苗虎林、王美华、张耘、乔国辉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苗虎林、王美华、张耘、乔国辉的银行储蓄存款账户。
2020年9月4日,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陕西榆林榆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动履行和解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