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宜宾市正德飞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陈宇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1503民初1461号
所属地区:宜宾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10-27
当事人:宜宾市正德飞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陈宇菲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1503民初1461号 原告:宜宾市正德飞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宜宾市翠屏区仁和街2幢3层302、303号。

法定代表人:任德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孟刚,系该公司主管。

被告:陈宇菲,1996年10月4日出生,现住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

原告宜宾市正德飞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宇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正德飞越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