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兵与张洪根、徐卫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281民初3734号之一
所属地区:江苏省兴化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28公开日期:2020-12-25
当事人:吉兵;张洪根;徐卫兄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281民初3734号之一原告:吉兵,男,汉族,1980年9月17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被告:张洪根,男,汉族,1975年7月7日生,住兴化市。

被告:徐卫兄,女,汉族,1979年9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83197909163548.住兴化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兵与被告张洪根、徐卫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