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伟军,广西益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姚狄,男,197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原告方强生与被告姚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方强生的代理律师郑伟军、被告姚狄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方强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以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君宜二手车行。
2020年1月22日,被告以在老家松木儿屯建房,春节将近急需支付工人工资为由向原告借款2万元,被告收到原告2万元后向原告立下《借条》和《收条》各一份,《借条》约定:向出借人方强生借款2万元,借款期限三个月,利息6%,自愿用东风日产牌登记证书作为抵押,于2020年3月22日归还本息,不按时归还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收条》确认已收到原告借款现金2万元。
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现原告向平南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还本付息。
被告姚狄辩称,原告与被告是对面邻居也是疏堂兄弟,原告借给其2万元是事实,但每月6%的利息太高了,之前原告一直追着被告要月利率6%的利息,现在到法院之后原告才说要月利率2%的利息,如果是月利率2%的话被告肯定会在三个月内还清钱给原告。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借贷关系合法有效。
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出借款项的义务,但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关于被告尚欠原告多少借款本金的问题,通过原告提供的借条、收据可以证明,被告共向原告借款20000元的事实,同时被告也承认其向原告借款20000元未还,因此,本院依法认定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
二、关于借款利息如何计算的问题。
由于原、被告在在借条中约定借款期限为三个月,月利息为6%,而原告向本院主张被告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6号)第二十六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起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规定,原、被告之间约定的利息明显已经超过了借款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因此双方之间的借款利息应该按照借款时即2020年1月22日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经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4.15%。
因此被告应还原告的利息计算方式如下:以2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在2020年1月20日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15%的四倍即按年利率16.6%计算。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