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曹骏与阚颖元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苏1002民初3973号
所属地区:江苏省扬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10公开日期:2020-11-30
当事人:阚颖元;曹骏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1002民初3973号申请人:阚颖元,男,1966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申请人:曹骏,男,1969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申请人阚颖元与被申请人曹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阚颖元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2000元银行账户存款或相应财产。

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阚颖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