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合肥淮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皖0421财保156号
所属地区:安徽省凤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0-09-29公开日期:2020-10-22
当事人:合肥淮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中凌鞋业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421财保156号 申请人:合肥淮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汶水路电商园三期三栋GF区4层42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4MA2RUEFN09(1-1)。

法定代表人:岳军军。

被申请人:安徽中凌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经济开发区淮南远程农机有限公司标准化厂房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1MA2MUTW312。

法定代表人:湛光健。

申请人合肥淮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中凌鞋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合肥淮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安徽中凌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支行的存款81682元(对公账号为20000604820410300000075),予以冻结。

申请人合肥淮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A条款保险单(保单号:6663831181820200000009)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淮君橡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安徽中凌鞋业有限公司名下在安徽凤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山支行的存款81682元(对公账号为20000604820410300000075),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史太宗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刘振芳 书记员 刘梦蝶 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