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通城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付尧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鄂1222民初1442号
所属地区:湖北省通城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18公开日期:2020-09-30
当事人:通城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付尧亮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1222民初1442号原告:通城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通城县隽水镇解放西路3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22050031155C。

法定代表人:汤小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凯,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红,湖北楚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付尧亮。

原告通城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付尧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日立案。

原告通城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通城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申请撤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通城县金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