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深圳市神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与徐琳琳、深圳市娜尔美服装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6民初23499号
所属地区: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1公开日期:2020-10-22
当事人:深圳市神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徐琳琳;深圳市娜尔美服装有限公司
案由:加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粤0306民初23499号原告深圳市神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龙东大埔同昌路82号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52883Y。

法定代表人颜昌礼。

委托代理人任婉霞,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寒梅,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琳琳,男,汉族,1985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被告深圳市娜尔美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光辉路玉山第二工业区厂房1五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MJ191X。

法定代表人徐小四。

上列原告诉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二被告拖欠加工费,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徐琳琳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均同)41323元及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以413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起暂计至2020年3月31日、按日0.06%计算,违约金为3744元);2、被告深圳市娜尔美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告徐琳琳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徐琳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原告深圳市神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加工费41323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9年12月2日起按年利率1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深圳市娜尔美服装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