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本建,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经商,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覃永祥,女,汉族,1971年7月11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德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德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936195。
委托代理人王淼,山东文瀚律师事务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贤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军、覃永祥、彭代萍、张本建诉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20年8月19日上午10点0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永祥、张本建、彭代萍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军、原告陈德军以其所居住社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准许外出为由,提出延期开庭申请,在本院告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陈德军又称其因咳嗽生病住院无法外出,并向本院提供了其生病住院的照片、未加盖任何公章的入院证,入院证显示其在2020年8月17日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其告知本院还未治疗完毕,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
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