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彭代萍、张本建等与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案号:(2019)黔0526民初2487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1公开日期:2020-10-10
当事人:彭代萍;张本建;覃永祥;陈德军;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526民初2487号 原告:彭代萍,女,汉族,1963年8月20日生,初中文化,无业,住重庆市大足县。

原告:张本建,男,汉族,1955年3月10日生,初中文化,经商,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原告:覃永祥,女,汉族,1971年7月11日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德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陈德军,男,汉族,1966年11月15日生,住重庆市永川区。

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山东省菏泽市中华东路2777号。

法定代表人:王俊杰,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7207936195。

委托代理人王淼,山东文瀚律师事务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罗贤强,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军、覃永祥、彭代萍、张本建诉被告山东盛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向原、被告送达了开庭传票,并定于2020年8月19日上午10点00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覃永祥、张本建、彭代萍的委托代理人陈德军、原告陈德军以其所居住社区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准许外出为由,提出延期开庭申请,在本院告知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否则按自动撤诉处理后,原告陈德军又称其因咳嗽生病住院无法外出,并向本院提供了其生病住院的照片、未加盖任何公章的入院证,入院证显示其在2020年8月17日在重庆市永川区中医院住院治疗,其告知本院还未治疗完毕,需住院治疗一个月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