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贾利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工业园区金光路**。
法定代表人:徐长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00000元,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将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
现经过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