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591执409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8公开日期:2020-12-17
当事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
案由:行政非诉执行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591执409号 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邢台市开发区振兴北路**。

法定代表人:贾利宁,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广波,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东阿工业园区金光路**。

法定代表人:徐长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邢台市生态环境局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申请标的为100000元,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已将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强制措施。

现经过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城天宇钢板仓有限公司的财产调查,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