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清河商城,营业场所北京市海淀区永泰庄路25号。
负责人:金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雨,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郭宁夏与被告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清河商城(以下简称国美电器清河商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郭宁夏,被告国美电器清河商城之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雨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宁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国美电器清河商城赔偿我5006元(购货款的二倍、打印费、照相费等);2、判令国美电器赔偿我打印费30元;4、判令国美电器退货,恢复我原来的插座;5、本案诉讼费用由国美电器清河商城承担。
事实与理由:我郭宁夏在2005年11月4日购买了天通苑北X区X号楼X单元X室的楼房。
建筑积共124.23平方米。
其中套内建筑面积107.31平方米。
有天通北苑2区户型示意图。
有南北两个卫生间。
南边的卫生间是浴缸淋浴。
北边的卫生间是玻璃淋浴房。
有照片为证明,13层。
我住6层。
有电梯。
我这套楼房,开发商和物业,不准我自己随便改动线路,插插座和总闸。
插座电线是直径一毫米粗的两根实心的铜线。
一根是火线,另一根是地线。
电压是220伏。
我家在2005年11月份已经进行了全面装修。
两个卫生间地面和四面墙上都铺上了瓷砖。
我家只有老两口。
我住南卧室,用南卧室的卫生间淋浴房。
我妻子杨敏住北卧室,用北卫生间的淋浴房。
从2007年4月1日起我独生儿子一直在国外生活。
我在2009年5月19日买了清华大学的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太阳能热水器。
一直使用到现在的2019年11月份。
一直在正常使用,不用电费。
南北两个卫生间的淋浴都可以同时使用洗澡。
每天可以洗澡。
有发票,有照片。
我在2014年11月21日去天通苑国美商场,当时的女售货员一直在动员我买这个汉诺热水器。
这个热水器的功率是7000瓦。
我告诉他说。
我家是居民区。
电压是220伏。
我家电源线直径是一毫米。
这个7千瓦是不是瓦数太大?会跳闸,可能无法使用。
汉诺威热水的女货售货员为了让我买她这个热水器,欺骗我说:你们天通苑的房子我知道。
你家可以不用改动任何电线和总闸。
就可以安全使用。
不会跳闸。
我在2014年11月21日在天通苑国美商场花了2380元买了汉诺威即热式热水器。
在2014年10月24日为了安装汉诺威热水器,又花费了材料费115元。
汉诺威热水器的装修工人拆除了我的插座。
在那儿加装了一个大电闸。
用一个50公分长的直径一公分粗的电线连接了热水器。
7千瓦太费电了。
我一直没有使用过一次。
有这个热水器的复印件。
有发票有照片。
我一直在使用太阳能热水器,每天都需要洗澡。
因为不需要花电费。
我在2019年8月份一天,使用了一下汉诺威热水器。
关了我家的所有的电器,冰箱,彩电,空调。
结果我一个人在南卧室洗澡,光着身子,发现,我家的总闸跳闸了。
汉诺威的大电闸没有跳闸。
汉诺威的功率是7千瓦。
在电压220伏的情况下。
通过的电流是31.8安培。
开发商在盖楼房的时候,我家的电线,从我家的总闸到热水器的插座,在墙内穿过。
外面还包着瓷砖直径一毫米实心的铜电线两米长。
承受不了这么大的电流。
发热,起火。
为安全,就自动跳闸。
汉兰威的电线直径为一公分,长为50公分,又粗又短能承受31.8安培的电流。
所以不会跳闸。
该热水器无法使用。
天通苑国美商场撤离了。
我找国美总公司。
他们说这件事属于清河国美商城管理来承担。
我2019年11月6日上午专门去清河国美商城。
在他们的办公室。
他们拒绝给我退货,赔偿我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欺诈经营的双倍赔偿责任】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的费用的一倍。
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采用捏造虚假情况,歪曲事实,掩盖真实情况等手段实施,欺骗他人的行为,在这里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的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我虽然是2014年I1月21日买的国美的汉诺威热水器。
因为我用太阳能热水器不用花电费。
我2019年的8月份才使用时,才发现使用功率7千瓦汉诺威热水器跳闸无法使用,才发现遭到国美商场消售人员的欺诈行为。
使我这个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要求国美电器清河商城立即给我退货。
恢复我原来的插座。
立即双倍赔偿我购买热水器的费用的二倍。
4990元和照相费11元。
打印复印费5元。
共计5006元。
要求国美电器清河商城承担我这次诉讼的诉讼费。
请法院支持我的请求。
国美电器清河商城辩称,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天通苑店已经撤店,我单位承担该店的售后。
涉案热水器的相关情况已经告知郭宁夏并且有其本人的签字,更换电源系在经郭宁夏许可后才更换的大功率的电源,未经其许可我公司不可能进行更换,2014年到2019年10月期间郭宁夏从未主张过权利,故其的起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综上我单位不同意郭宁夏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4年11月21日郭宁夏在国美电器有限公司北京国美天通苑店购买汉诺威热水器,共计花费2380元(货款2295元、1年延保85元);2014年11月24日涉案热水器进行安装,安装材料费115元,安装时为郭宁夏更换了热水器接的电源插座。
汉诺威热水器说明书显示,涉案即热式电热水器的额定电压为220V-50Hz、额定功率为7.0KW、电源线要求4.0mm2。
汉诺威热水器客户服务卡显示:温馨提示:随着生活水平的快速提高,家用电器的日益丰富,请注意入户电线及容量,考虑在浴室、客厅、厨房等使用电器较多的区域,预留4-6mm2国标专线。
40A电表。
63A空开。
郭宁夏于2019年11月25日就本案提起诉讼。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郭宁夏为佐证其主张,另提交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商品房买卖合同。
其上显示2005年11月4日郭宁夏购买天通北苑二区(暂定名)第X幢X单元X号房,建筑面积124.23平方米。
证明该房产是由郭宁夏购买2、发票。
显示2009年5月19日,北京华业阳光新能源有限公司为郭宁夏出具增值税发票,显示货物名称为太阳能热水器、安装材料,金额共计5167元。
证明郭宁夏一直使用太阳能热水器,不需要花电费3、照片。
证明郭宁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