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沃华、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605执20518号之一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6公开日期:2020-12-14
当事人:李沃华;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605执20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沃华,男,197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罗定市。

委托代理人:卢广宇,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委会西边村民小组土名为“庙后”的西边部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55345436N。

负责人:童绍洪。

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健力宝南路**第**(1)-(2)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7730468078B。

法定代表人:童绍洪。

申请执行人李沃华与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605民初199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南海大沥分公司、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物业使用权出让金、物业管理按金共2001.38元及以2001.38元为本金从2019年8月1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4.35%计付利息予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无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2020年7月14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法院专递)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

二、2020年7月16日、9月14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佛山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0年7月16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信息反馈与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一致。

四、2020年9月10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被执行人佛山市三水区宝盈投资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西边股份经济合作社于2010年10月29日签订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合同》承租该社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凤池村委会西边村民小组土名为“庙后”面积约为34336.9平方米的土地,因该财产状况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