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陈健松,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晨,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彭某某。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下简称广发银行)诉被告彭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发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底梓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彭某某立即支付信用卡欠款共计52206.38元(截至2019年12月13日本金30119.36元,利息18121.68元,违约金1241.40元,账户分期手续费2715.94元,其他费用8.00元,以上所主张的利息、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及《广发银行信用卡章程》的约定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用全部由彭某某承担。
事实和理由:彭某某向广发银行处申请办理了信用卡。
截至2019年12月13日累计欠款共计52206.38元。
被告彭某某未提出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诉讼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本院组织了庭审,根据庭审情况和查明的证据,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3月9日,彭某某向广发银行申请办理信用卡,在申办时,彭某某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已知悉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并承诺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相关规定。
经审核后,广发银行向彭某某核发了卡号为信用卡。
广发银行从2017年1月份开始停止收取滞纳金改收违约金,违约金的收取标准未变。
彭某某领卡消费后未按时还款,截至2019年12月5日,累计拖欠广发银行本金30119.36元,利息18121.68元,违约金1241.40元,账户分期手续费2715.94元,其他费用(信用卡安全卫士批量扣费)8.00元。
其中账户累计拖欠的前三期违约金为2017年4月26日的20.1元,2017年5月26日的60.05元,2017年6月26日的122.05元,共计202.2元。
本院认为:广发银行根据彭某某的申请为其办理信用卡,双方之间成就合法有效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均应严格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
彭某某未按期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故关于广发银行要求彭某某偿还透支款本息及其他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广发银行诉请的违约金问题,本院认为违约金具有惩罚违约行为和补偿守约方损失的双重属性,在二者关系上应以补偿为主、惩罚为辅。
广发银行求偿的违约金虽有合同依据,但所定标准过高,加重了违约方的负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本院酌情调整违约金按三期202.20元予以支持,对后续新增违约金不再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