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轿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不宜处置。
二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后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