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闫海龙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105执1557号
所属地区:呼和浩特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17公开日期:2020-12-31
当事人:闫海龙
案由:罚金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内0105执1557号被执行人:闫海龙,男,1981年09月20出生,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小轿车一辆,但该车辆下落不明,暂时不宜处置。

二次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后均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等措施。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