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长治市屯留区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程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晋0405民初869号
所属地区:长治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0-09-07公开日期:2020-12-28
当事人:长治市屯留区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程园园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晋0405民初869号 原告长治市屯留区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长治市屯留区麟绛西大街与禹王路十字路口东北角。

法定代表人原续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毅、刘淑珍,山西瀛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程园园,男,1990年2月1日生,汉族,山西省壶关县集店乡乌集头村小池上**。

原告长治市屯留区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程园园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长治市屯留区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淑珍、被告程园园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长治市屯留区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贷款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100000元;3、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至起诉之日的利息14185.38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贷款人程园园因购车资金短缺,自愿向原告长治市屯留区三禾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贷款100000元,贷款期限为2018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

依据双方自愿签订的贷款合同,双方已明确约定了还款方式与违约事由,现被告恶意拖欠欠款数月未还,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诿,被告已严重违约,并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利益。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程园园口头辩称,借款合同当时我只签了名字,具体内容我不清楚。

我需要查看原件。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8年12月1日签订了《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本金为100000元,贷款用途为买车,贷款月利率为12.69‰,年利率为15.225%,贷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与借款借据不一致时,以借款借据中载明的日期为准;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收复利,原告计收复利无需经被告同意,且无需另行通知被告;被告有到期应付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或其他费用时,原告均可直接从被告任一账户中扣划资金用于清偿;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为到期还本,即被告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偿还贷款本金,贷款按日计算,可按月或到期一次性结息,具体结息方式以原告确定的为准,按月结息的,每月21日扣收贷款利息;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归还债务本息或未履行对原告的其他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债务的,构成被告违约;被告发生违约情形时,原告有权停止支付被告尚未使用的贷款,单方面宣布贷款合同项下已发放的贷款本金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

同日原告向被告发放了贷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款借据,借据载明借款金额为100000元,利率为15.225%,借款期限自2018年12月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

另查明,在贷款合同履行过程中,截至2020年8月10日,被告程园园归还利息12530.19元,被告程园园尚欠原告贷款本金100000元,利息14185.38元。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贷款合同》、借款借据等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贷款、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利息已经构成违约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向被告主张立即偿还合同项下所有到期及未到期债务的本金、利息及费用,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贷款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