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向国周、会理县全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会理县人民法院案号:(2020)川3425执1103号
所属地区:会理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6公开日期:2020-11-17
当事人:向国周;会理县全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运输合同纠纷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3425执1103号 申请执行人:向国周,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会东县人,驾驶员,住四川省会东县。

被执行人:会理县全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会理县迎宾大道**。

法定代表人:朱建友,系该公司经理。

向国周与会理县全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向国周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银行、车辆、证券等调查,仅在13公里万红村新鹏公司料场中,发现属于会理县全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的三台破碎机,该三台破碎机已由本院(2019)川3425执981号执行案件进行了查封。

除上诉财产以外,未发现被执行人会理县全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向国周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会理县全通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黑名单。

本院依职权依法终结(2020)川3425民初158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