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闫平平,男,1962年08月29出生。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