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与闫平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内0105执1204号
所属地区:呼和浩特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02公开日期:2020-11-16
当事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闫平平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内0105执1204号申请执行人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新汇支行。

被执行人闫平平,男,1962年08月29出生。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网络查控和传统查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经约谈申请人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举证证明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凭本裁定书向有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