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刘洋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24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根据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案的执行内容为:徐刘洋交纳罚金4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徐刘洋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徐刘洋依法送达限制消费令、预纳入失信名单提醒告知书;2、于2020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徐刘洋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徐刘洋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0日、8月14日本院线上对被执行人徐刘洋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裁定冻结被执行人徐刘洋的财付通账户存款7427元,后案外人杨丽菽对此提出执行异议,本院于同年9月14日受理,并于同月16日做出(2020)苏1324执异132号裁定书,裁定中止对上述财付通账户的执行,并解除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徐刘洋羁押地泗洪县看守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0年9月21日前往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