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强,男,198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江阴市,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2020年3月5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8日被江阴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钟新国,江苏瀛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以澄检二部刑诉〔2020〕12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强犯交通肇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于2020年7月3日立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宁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强及辩护人钟新国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强于2019年12月19日20时7分许,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镇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车辆前部撞到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的行人陈某(女,1974年7月生,安徽来安人),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经送江阴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7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强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检察机关就上述指控提供了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强具有自首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被告人李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钟新国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强系自首,其是家庭收入的唯一来源,家庭经济困难,希望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强于2019年12月19日20时7分许,驾驶苏B×××**小型轿车沿镇澄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时,车辆前部撞到由北向南步行通过路口的行人陈某(女,1974年7月生,安徽来安人),造成被害人陈某受伤,经送江阴市中医院抢救无效于27日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
经江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陈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
经江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强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发后,被告人李强主动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强另行补偿被害人近亲属人民币50000元并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加以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付款凭证,接处警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驾驶人查询结果单等书证,证人杨某、张某的证言笔录,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检验意见书,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人口信息及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确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辩护人钟新国当庭提出的辩护理由和意见,经查,符合案情和法律规定,予以采纳。
被告人李强的归案情形符合自首的法律规定,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结合其已经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根据被告人李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强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1份,副本2份。
审 判 长 顾亚平人民陪审员 刘圣凤人民陪审员 朱建蕾二〇二〇年九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丽燕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