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承成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泗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1324刑初365号刑事判决书,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执行。
根据判决书及本院刑事审判庭的移送,本案的执行内容为:韩承成交纳罚金17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韩承成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于2020年8月10日向被执行人韩承成依法送达限制消费令、预纳入失信名单提醒告知书;2、于2020年8月10日将被执行人韩承成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被执行人韩承成未按时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3、在执行过程中,于2020年8月10日、8月14日本院线上对被执行人韩承成的不动产、证券、车辆、银行存款、工商登记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仅有小额银行存款,本院均予以冻结,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对被执行人韩承成的羁押地泗洪县看守所,对其财产情况予以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0年9月8日前往对被执行人韩承成的居住地、居住地居委会,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予以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