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大正罚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粤0307执9700号
所属地区:深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0-09-25公开日期:2020-11-13
当事人:李大正
案由:罚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执9700号 被执行人:李大正,男,汉族,1992年7月1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2019)粤0307刑初4389号的被告人。

被执行人:梁德观,男,汉族,1992年8月2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英德市,系(2019)粤0307刑初4389号的被告人。

关于被执行人李大正、梁德观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粤0307刑初4389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李大正、梁德观均应缴纳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0年7月7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经审查依法立案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决定依法将被执行人作出限制高消费决定。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